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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球阀

公开曝光!徐州这一些企业被罚!

来源:开云登录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29 09:16:37

2023年6月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做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案商品外包装上采用并列“超六”“威号”两个竖排注册商标+“狮子头(类似)+盾牌”组合结构的

  2023年6月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做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案商品外包装上采用并列“超六”“威号”两个竖排注册商标+“狮子头(类似)+盾牌”组合结构的图案,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4814263号注册商标在使用方式和整体效果上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0837.38元,违法来得到的2414.24元,其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来得到的,罚款100837.38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商品生产厂商违法线索移送给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5月25日,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采取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网络交易平台上店铺的销售状况做虚假宣传。其中,联系微信刷手两名,共刷单1808次,花费316617.22元。从拼多多平台刷单15480笔,花费66779.04元。

  当事人还采取篡改生产日期的方式,将419盒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酵素果冻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共计销售额3344.35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9149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120.59元,合计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墙壁上张贴了其销售水质处理器宣传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电解氧化水“对割伤、烫伤可止血、杀菌、防感染,可防止牙周炎、口腔溃疡”、“用电解氧化水泡香港脚、手癣、脚癣可很快痊愈”等用语。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洋河”、“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洋河“海之蓝”(绵柔型42%)白酒、洋河“天之蓝”(绵柔型42%)白酒、洋河“梦之蓝”M/3(40.8%)白酒、标注“茅台”注册商标图案的“茅台内供酒”(53%vol),分别经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销货票据(记录),其销售涉案白酒的经营额应按照标价和实际成交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684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7瓶,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五金产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印有“悍高HIGOLD”商标的N2.0固定式阻尼铰链,经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12箱,共计2400个,进货单价1.85元/个。已销售8个,销售价格为2.3元/个,违法来得到的3.6元,非法经营额为552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来得到的,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气站销售的液化气减压阀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案涉20个JYT0.6-1/2型号液化气减压阀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35844-2018要求,货值金额为5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减压阀,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减压阀,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